1月24日:辦理戶籍謄本六張
1月25日:辦理單身證明,辭修路上,申請快遞寄到海基會
===============補充資料======================
大陸配偶來臺後准予「團聚停留」6 個月, 得申請延期3 次, 每次准
予延長6 個月,共准予停留24 個月(2 年)。於「團聚停留」2 年期滿前,得
申請「依親居留」, 獲准後得在臺再延長居留4 年。於「依親居留」4 年期
滿前,得申請「長期居留」,獲准後得在臺延長居留2 年。期滿後即可依配
額排序申獲「定居證」,持憑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份證。總計大陸
配偶自入境日起8 年即可成為臺灣地區人民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